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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走进了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7: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李丽辉

  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国内外广为关注。就取消农业税的有关问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接受了记者采访。

  审时度势德政之举

  记者:延续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本届政府终于为它划上了句号。全面取消农业税,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意义何在?

  金人庆:新时期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审时度势,果断作出了全面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策。这一德政之举,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广大农民的关爱、对农村繁荣的关心、对农业发展的关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下大决心取消农业税,我的理解是确有这个必要,而且也具备承受的能力。

  有必要,就是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9亿农民是我们共和国大厦的基石,9亿农民不富,整个国家就不算富裕;9亿农民不稳,整个国家就难以稳定;9亿农民不能实现小康,全国人民实现小康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取消农业税,绝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是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有能力,就是说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国家财政有能力、有实力承担取消农业税这个成本。尽管取消农业税会减少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支出,但对破解“三农”难题,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的“瓶颈”制约,造福广大农民具有重要意义。付出这样的代价不仅是应该的、必要的,也是十分值得的。

  反哺农业促进增收

  记者: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有何促进作用?

  金人庆: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取消农业税,完善和规范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可以更好地维护9亿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

  ———取消农业税,不仅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将把农业农村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农村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增加农村需求是扩大内需的根本措施。取消农业税,增加农民收入,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意愿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从而拉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盘活国民经济的全局。

  ———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让公共财政阳光更大范围覆盖农村,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

  中央财政支持减负

  记者:迄今为止,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共减轻了农民多少负担?为支持改革,中央财政共安排了多少资金?

  金人庆:到2005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有28个,河北、山东、云南3个省也有210个县(市)免征了农业税。农民负担得到了大幅度减轻,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9亿农民得到实惠。

  为保证免征农业税后基层政权和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截至2005年,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资金1830亿元。从2006年起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完善,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780亿元。

  继续“多予、少取、放活”

  记者:中央提出今后“三农”工作将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多予”方面中央财政将采取哪些支持措施?在“放活”方面有何新思路?

  金人庆:明年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对农村还必须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尤其要在“多予”上下功夫。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主要措施包括:

  ———完善并加强对农民的“三补贴”政策。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粮食直补资金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增加;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购置的资金补贴范围。

  ———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的原则要求,在2006、2007两年时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推进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

  ———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基层政权的执政能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积极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中央财政将加大用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六小”工程以及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种子工程等项目建设。

  ——全面促进农村事业发展。大力支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计划”、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西部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等。

  “放活”,即搞活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从财政来说,就是要为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主要思路和措施是:支持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水管单位改革,推动深化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推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统一要素市场的发育;支持积极探索和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农业保险制度。

  链接

  农业税2600多年的变迁

  农业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在中国延续了2600年之久,其间共经历了五次大的调整和变化:

  第一次是由夏商周时期的劳役地租,改变为春秋战国时期以亩计征的实物地租;

  第二次是由秦汉时期按土地产量分成的比例地租,改变为魏晋至唐前期按土地数量缴纳的定额地租;第三次是由魏晋隋唐时期的租调制调整为唐中后期的“两税法”;第四次是由唐后期的“两税法”改变为明代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第五次是由明代的“一条鞭法”改变为清代的“摊丁入亩”,完成了赋役合并。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在相当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并一直延续到今天。

  《人民日报》(2005年12月31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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