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热议“供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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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2:32 兰州晨报 |
《住户用水,凭啥我来垫费》追踪报道—— 省城律师热议“供水合同”支持万佳置业打官司认为供水集团应直接服务终端用户 本报讯(记者石玉龙见习记者邱瑾玉)12月30日,本报以《住户用水,凭啥我来垫费》为题对万佳置业房地产公司因不堪无偿为供水集团收水费、维修管道等沉重负担而 状告供水集团要求解除“供水合同”一事进行报道后,引起了业内关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省城法律界的广泛争论,省城几位知名律师纷纷表示支持万佳置业,并称此举代表着法制的进步。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此案体现了法制进步当日下午3时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正升告诉记者,他认为此案在四个方面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一、具有普遍性,使供水集团面临新问题。 二、制式合同,供水带有社会性、公益性、垄断性。 制式合同作出不利于另外一方的约定时合同是无效的。 三、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合同,房产公司所履行的义务已经完成,应当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主体。 如果继续履行这样的合同,最终会损害终端用户的利益。 四、作为供水集团应当规范营运模式和行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义务。 水作为一种商品,买卖双方很明确。 如果供水服务出现问题可直接找供水集团而不是无门可寻。而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用户不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作为供水集团应有服务意识和商品意识,而不能动辄以停水相要挟。 如果停水,住户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成律师事务所: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代理此案的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李铁林告诉记者,从案子本身来讲,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让供水集团与用水户在法律上成了平等的主体。 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供水集团就是供货商,供水集团可以对这种商品提价,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 可以说万佳置业的行为表达了广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心声。 大部分律师认为,支持物业公司打官司有利于推进和规范兰州供水集团的供水行为,这是一种进步。 物业公司:不应强行转嫁义务某物业公司郭经理说,法治社会讲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供水集团有权利收费、涨价,那它也必须提供相应完善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供水方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是他的法律义务。供水集团强行将义务转嫁给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做法,同它的权利实在是太不相称,对房产公司或物业公司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