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理应设定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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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0:05 红网 |
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案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行终止。 “以前政府文件‘只有生没有死’,很多规范性文件都是‘老黄历’了,甚至四几年的都有,在法律意义上虽还‘有效’,但早就脱离时代了”(广州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陈里 程语)。那些过时的政府文件,如果对现实没有调节作用还好,它乖乖地躺在废纸篓里,不会影响社会;遗憾的是,有的过时文件常常被一些人翻出来。由于政府没有明令废止,执行这些文件对某些部门有利,该部门的人就会拿着过时的文件当令牌,捞取部门利益。有的收费项目,尽管法律法规明文取消,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废止,一些人仍拿着政府文件说事……政府文件没有有效期,容易让人钻空子,从而扰乱依法行政的秩序,最终吃亏的又是老百姓。其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就应该明确有效期。随着法治建设日臻完善,政府作为执行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行政强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它需要随着法律的调整而不断调整。“只生不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严重背离了法治原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设定有效期,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必要突破有效期,且长期执行,应当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因为,需要人人遵守,且长期不变的,只能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政府文件。 (稿源:红网) (作者:谢茂明) (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