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红豆杉者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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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2:03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日前,因收购红豆杉的福州某工艺品公司被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该公司的负责人徐某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该公司为合法的工艺品公司,且这棵红豆杉从采伐到运输到出售,每个环节都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收购反而变成是非法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法院认为,国家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本案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被告公司收购红豆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据了解,该公司和徐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准备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收购有合法手续的珍贵树木而涉嫌犯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徐某收购“合法”红豆杉 2002年3月15日,徐某的父亲老徐在福兴投资区开办了一家工艺品有限公司。 2003年10、11月间,连江县潘渡乡仁山村村民郑某打电话给时任该公司的主管经理徐某,称自己手上有一株南方红豆杉,且有一切的合法手续。 同年12月19日,郑某与其弟弟从浙江省运输一株南方红豆杉到该公司,经双方协议,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徐某以人民币2万元收购了这株南方红豆杉。 同年12月24日,福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说该公司非法收购一株珍贵树木。该局干警当即来到该公司,将这株珍贵树木予以就地封存扣留,并令该公司交押2万元等候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棵红豆杉在浙江省景宁县大顺乡丰岭村已枯死多年。经由景宁县大顺乡丰岭村村委会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采伐。大顺乡丰岭村办了一系列合法手续,包括取得采伐许可证、出省运输许可证、植物检疫证、缴纳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作业设计费等。 争议焦点收购行为违不违法? 福州市森林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该案的主要经办人之一时家乐说,表面上看,徐某收购的珍贵树木是有合法手续的,其收购行为也应该是合法的,其实并不尽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珍贵树木是严禁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或出售的。在这起案件中,国家林业局虽然批准有关方面可以采伐,但并没有许可他进入流通领域,而国家林业局以下的各级地方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也无权批准该树木进入流通领域。 据此,福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这株珍贵树木在福州的交易是非法行为。 徐某代理律师李海亮认为,不应该被视为“非法收购”。 他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犯罪,要全方位考量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是单从某个因素来看。 他强调,这株珍贵树木经过国家、浙江省景宁县三级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审批把关已经允许采伐、运输并进入销售市场。在浙江省内是合法的事,为什么到了福建反而变成是非法的呢? 李律师认为,福州市森林公安办理此案不能对国家林业部门的审批视而不见,也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坚持法制统一、公平、公正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