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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出台铁律:残疾人须占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2:5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王孝武 通讯员 沈灿宣 实习生 鲁春 乔吴明)从今年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标准,则要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今天开始实施的《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上述内容。

  这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出台的法规,旨在大力促进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改善全省370万残疾人的生活条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就须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征收。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除另有规定外,均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介绍,各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将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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