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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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2:5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如何界定?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王孝武)办法所指的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疾证的无业残疾人,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退休、离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除外。 ●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不是整数怎么办? 如果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不是整数,除去整人数外,大于0.5人而不足1人的,应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如果不足0.5人,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缴费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已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应缴纳保障金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何时缴纳? 每年6月30日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分别向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上述两个机构申报交纳保障金。 ●哪些单位可以减免、缓缴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