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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集中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6:3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军)2006年1月1日,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含辖一县一区)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安机关应向指定区的

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审,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由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向指定区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无期的除外。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诉人可直接向指定区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自诉人坚持向其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法院应先予受理,再将案件移送至指定区的人民法院。此外,还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据介绍,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这一《规定》,将一举改变法官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审判普通刑事案件,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不利于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延伸的局面,从而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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