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06年航道养护费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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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09:48 南方日报 |
根据《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2006年继续征收航道养护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省江河、水库、沿海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二、征收标准和缴费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部门:本省籍船舶到船籍港所在地的航道部门缴交,外省籍、港澳台籍、外国籍船舶到进出港的当地航道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缴交。 请各缴费义务人自觉按期履行缴纳规费义务。逾期缴费的,每迟交1日加收应缴航养费5‰的滞纳金,并可处罚款,对拒缴抗缴者按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航道局 2006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