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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在内地做律师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10:07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31日讯 记者于呐洋 从2006年1月1日起,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记者今天从司法部获悉,这是《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改后的一项内容。

  据悉,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05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经过修改后,也重新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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