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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4个地方性法规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11:0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和《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4个地方性法规,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违者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

上5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处5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贵阳市全民键身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捐赠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中规定,铁路、邮电、电信、信息、金融等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不达标不得上岗。作者:贾华 毛海峰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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