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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达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14:1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2005年12月31日讯(记者 滕斌 实习生龙芳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兼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杨志达涉嫌受贿一案,今天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杨志达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杨志达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95.5711万元,来源不明款人民币203.5792万元、美金7.37万元、港币2.1万元,赃款利息人民币56149.56元、美

金8518元、港币2257.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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