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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发布电磁辐射环境公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15:53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1月1日电(刘道安、张建新)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届时,天津市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据了解,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等都会产生电磁辐射。根据《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

距离,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天津市还要求从事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排放电磁辐射强度超标,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设施的行为,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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