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达一审被判无期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8:09 红网-湖南日报 |
本报1月1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臧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贪污受贿人民币295.5711万元,且有人民币20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5年12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志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95.5711万元,来源不明款人民币203.5792万元、美金7.37万元、港币2.1万元,赃款利息人民币56149. 56元、美金8518元、港币2257.4元,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杨志达利用担任省路桥总公司道路公司经理兼深汕路施工工作组组长、湘耒公司经理、省高管局局长兼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工程发包、设计变更、拨付工程款、发放工程补偿金以及工作调动、提拔任职等方面为他人及其他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38次,共计折合人民币295.57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杨志达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203.5792万元、美金7.37万元、港币2.1万元,杨志达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