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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暂停考试追欠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8:16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据报道,烟台一所高校本学期开学仅收上了八成学生的学费,而学校经走访发现,不少号称家境贫寒的学生其实并不困难。无奈之下,该大学本学期末制定了一项追欠政策,对恶意欠缴学费的学生,暂停其本学期末的考试权。

  应该承认,该学校的做法,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情理上值得同情。但学校工作人员的这种解释,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既然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校可以不让其注册,既然学校已经让其注册了,学生就有资格参加考试,学校就不能再通过暂停考试的做法,剥夺学生的考试权。

  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应该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这原本天经地义。但学生欠学费,学校清欠,这是一种民事关系。而学校为学生办理了注册手续,就应该允许学生参加各种教学活动,学生也有权参加各种教学活动,这又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学校向学生追偿欠款与停止学生考试权是两回事,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学校向学生追讨欠缴学费,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的手段,而不能以学生恶意欠缴学费为由,利用自己手中的教育管理权力暂停学生的考试权。

  学生恶意欠费,不但是一种诚信的缺失,同时对学校正常教学也是一种严重的威胁。笔者对被暂停考试权的学生并不同情,而只是想说,学校追欠,不但要合情合理,还应该合法。

   福建省厦门市林平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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