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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应依法付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9:03 东方网-劳动报

  严先生:我是一个物业公司的职工,做保安工作。我进这个公司已两年多了,双休日、节假日等我都要加班,可是公司一直没支付我加班费。我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监察大队核查认定我的投诉内容属实。现在公司提出了解决的办法,说不支付我加班费,但给我调休,让我从现在起3个月内不要上班了。他们这样做对吗?

  法律援助员:单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依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其立法精神是:除了休息日加班应当先补休外,其余的时间加班的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你为单位加班,其中有延时加班、有休息日加班、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怎么可以都以调休的方式兑现呢?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严先生:我不愿意连着在家休息3个月,没事多难受啊。

  法律援助员:既然劳动监察大队已核实了你的加班时间,就加班的补休问题你与单位又不能协商一致,依《上海市劳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会做出公正的处理意见。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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