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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贿赂要防止“丢卒保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9: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包秀兰

  据1月1日《中国经营报》报道:近日,在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做医药代表的洪先生对记者抱怨,他以后的工作更难做了。“我需要更隐蔽地去跟医生或者医院院长打交道。”他抱怨的原因是,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毋庸讳言,商业行贿的潜规则所带来的隐性成本成了企业头上挥之不去的阴霾,企业能否或怎样不向潜规则屈服?

  向买方送回扣这样的潜规则,是由卖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引起的。那些产品质量次、竞争力弱的企业为了推销产品而给买方回扣,时间一长,惯坏了买方人员,不给回扣的,质量再好也不要。于是,逼得产品质量好、竞争力强的企业也得给回扣。潜规则就是这样形成的。

  因此,指望企业自己打破这种潜规则是不现实的。如果国家不严厉查处,这种潜规则永远不会自行消除。因为,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哪家企业向潜规则叫板,哪家企业就会受到损失,就会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企业或者商人都是为追逐利益而来的,为了抢占利益的制高点,他们只能向潜规则低头甚至屈服。要想不向潜规则低头,除非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开发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独此一家,这样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就能不受潜规则的制约。因此,消除这种潜规则的唯一方法,只能是严厉查处。既要查处卖方,也要查处买方。

  由于商业贿赂形式多数比较隐蔽,往往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致使许多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已有相应规定,但在立法与执法中有些问题尚值得探讨。例如,目前,我们的做法往往是量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因此,在司法中我们应当注重对单位受贿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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