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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作案 岂能一人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0:08 检察日报

  2005年12月23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金旺、邓宗阳、邓茂生因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6000元。

  2005年4月底至5月间,邓金旺、邓宗阳、邓茂生经商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到连城县赖源乡一山场盗伐杉木,并将伐倒的杉木剥皮后锯成2.8米至5

米不等的原木运到山场脚下。

  随后邓金旺、邓宗阳、邓茂生雇请本村6位村民将杉木挑至公路边堆放。在准备出售时,被森林公安干警查扣。经鉴定,所盗伐的杉木共计13.6立方米。

  案发后,邓金旺、邓宗阳、邓茂生商议由邓金旺一人顶罪,另两人出钱缴纳赔偿林木损失金及罚金等。三人因出钱数额达不成协议,邓金旺将同伙供出。(陈立烽 林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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