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修改退票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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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0:12 光明网-光明日报 |
本报北京1月1日电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日前向记者透露,铁道部日前发布通知,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附表3中关于退票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新规定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广铁(集团)公司退票费按全路统一标准执行,不加成。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原第3项退票费的计费条件为: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现计费条件修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 ,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显然,修改后的退票费规定,比原规定更为合理,更为公平。此规定的及时修改,也体现了铁路部门充分听取旅客意见的积极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