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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妻子感染性病 丈夫涉嫌故意伤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0:13 检察日报

  先来看一则报载的案例:某地一名女青年于2004年国庆节与丈夫结婚。办理结婚手续前夕,尽管国家已经不强制婚前检查,但新娘还是认为检查对双方、对后代都有利。但在婚检中,丈夫找借口逃了泌尿科的检查。新婚仅10天,新娘就发现身体出现异常。两个月后,被确诊感染了严重的性病,而且被医生告知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根治非常困难,还将影响到今后的生育能力。此时的新娘才知道,丈夫隐瞒了患有6年性病史、且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实。悲愤之余,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新娘之所以如此,

除了因短暂的婚史便染上了难以根治的性病外,还来自于丈夫至今没有丝毫的忏悔和对她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伤痛的极其漠然(据2005年5月16日《成都商报》刊载的消息《新娘婚后十天感染性病,状告丈夫故意伤害》)。

  对于这个案例,社会各界认识不一,分歧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新娘丈夫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传播给他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传播性病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传染上性病确实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实施这种伤害的人是她的丈夫。她丈夫是想与新娘结婚,而不是想要她染上性病,他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了伤害,但这种伤害是否涉嫌“故意伤害”存在争议。

  第三种观点认为,新娘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他还是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新娘的伤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新娘丈夫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指的是“人的肢体和器官受到了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或损害对人体功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致使妻子被传染上性病”虽然也是一种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是一种病毒、一种细菌进入了体内,这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伤害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界定。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一种犯罪,就不能比照类推原则来推定传染性病就是伤害。

  笔者经过研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较为可取的。理由如下:

  首先,新娘丈夫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指的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该罪名被限定在卖淫、嫖娼活动之中。该案中新娘被传染上性病,是发生在合法夫妻生活中,故新娘丈夫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其次,不能因为伤害者与被伤害者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就认为伤害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婚姻阻却犯罪”的观点一是混淆了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两个概念,将犯罪目的作为了伤害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这种说法在犯罪主体上有模糊认识,实施伤害的人是丈夫,并不能影响伤害犯罪的成立,正如笔者一直坚持的婚内强奸亦属强奸犯罪一样,伤害和强奸犯罪是一般主体,不能因为主体特殊而阻却犯罪。本案中,丈夫的行为对妻子造成了伤害,应该对妻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达到伤情标准,则丈夫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认为“致使妻子被传染上性病这种伤害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伤害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界定”的说法亦欠妥。刑法只规定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要负刑事责任,而未规定具体的伤害方法,从复杂的社会情况看,也不可能规定出具体的伤害方法,至于是利用病毒还是利用其他工具那只是伤害方法问题,不应该影响犯罪的构成与否。因此,如果新娘的伤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新娘丈夫的行为就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作者为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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