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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 专家提醒消费者警惕其中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3:1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1月2日电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理财专家以最近的一起“定金”与“订金”的纠纷案例提醒消费者,居民理财要注意防范法律陷阱。

  案例回顾:杨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签约当日,杨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后来,杨先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杨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

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收据上写的“订金”仍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律师分析说,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二是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与“定金”相比,“订金”的概念并不规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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