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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立法“寻租”让百姓“合法”受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5:16 华商网-华商报

  ■时寒冰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根据这一立法计划,2006年将安排审议法律草案39件。

  法律是所有社会规则的底线,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

多德说:“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源于立法的公正性和立法质量的提高。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特别提防权力寻租,防止某些部门权力寻租对立法进行干扰。

  市场经济引起了利益的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无不希望将公共权力利益化,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取私利。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部门往往通过政策的制定和法律的起草,为自己构筑起一个合法而安全的规则体系,冠冕堂皇地从中牟利。鉴于立法的重要性,一旦部门利益介入其中,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会偏离公正,也必然会侵害公众的利益。这就是立法中的权力寻租现象。由此导致的恶果不胜枚举。最著名的一个案子发生在四川。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竟然将星河公司交寄的大量信件卖到废品收购站,星河公司向绵阳市中院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元。然而,一审的结果竟然是:驳回星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负担22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法院判决的依据是:《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想想就让人害怕。

  正是由于借助法律的威力,可以最大限度地谋取私利,每当立法的时候,部门权力的身影便随处可见,他们见缝插针、无孔不入。比如《反垄断法》,它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但迄今《反垄断法》依然难产,原因是多个国家部委都想把利益的主导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事实证明,立法过程中,部门权力离得越远,公众的声音表达得越充分,法律就越公正。据《上海证券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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