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低保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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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7:5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广州电】昨天,《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救济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争议一片。一边说:好,不养懒汉!一边说,这有违社会 保障制度的初衷。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规定》突出了权利和义务对等,“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该回报社会。其实要的只是一份心,尽力了就行了”。 昨天,记者采访了部分低保户,其中大多数人都表示愿意参加公益劳动。 当然也有市民表示反对,反对的原因一是“如果强制要求低保人员做公益劳动,那不叫低保,干活拿报酬是应该的”;另一原因则是认为这是对低保者的“歧视”————“这等于把他们当作劳动改造者”。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王宁和蔡禾都对记者说,低保政策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障金,低保这一权利与公民参加公益劳动这项义务是两件事,不应捆绑在一起。 王宁对记者说,虽然客观上有些低保人员偷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困难群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应该的”。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