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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溺亡工地水坑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9:41 南方日报

  本报记者谭月韶詹雨鑫

  一个已经停工的建筑工地,工地尽头的一个大水坑成了农村孩子们的“游泳池”,一名8岁的男孩就在这个水坑中不幸溺亡。死者父母把建筑工地的经营者告上法院,但因“工地的经营权已转让”而一审败诉。于是,男童父母继续向上级法院递交诉状,同时把另一名经营者也推上被告席。然而事情至今悬而未决,到底谁该为男童的死负责?

  男童玩水溺亡工地水坑

  2005年6月18日,对于恩平的陈浩赞夫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陈浩赞一家原是该市东成镇人,后来为了生计,也为了孩子的前途,想尽办法筹了一点钱,几年前举家搬到该市东安街道办事处顺槎横州里村,这样大人打工容易,小孩上学也方便。

  陈浩赞之子陈俊亮,生于1997年,时年8岁,是东安某小学一年级学生。那是个星期六,陈浩赞夫妇不在家,陈俊亮就和小伙伴小林、小刘等5人出去玩耍。据小林事后向派出所反映,那天5名小伙伴在附近电子厂门口集中,一致决定到该厂对面一个工地里的“池塘”游泳。来到池塘边,陈俊亮、小林和小刘等三人“立即脱了衣服跳进水里玩”,而“另两个男孩看了一下就回去了”。

  3人在水池边有说有笑地玩了10多分钟,会游泳的小林向水池中央游去。见小林游出去,不会游泳的陈俊亮也跟着朝沙坑中央游出去。刚开始还好,因为水较浅,后来进入水坑深水处,陈俊亮就不行了,开始在水里扑腾起来。站在岸边的小刘看到情况危急,马上叫水中的小林过去帮他一把。小林游过去想拉住他,但没有成功,只看到陈俊亮在水中挣扎。一会儿工夫,陈俊亮就完全沉没在水底,水面最终死一般地寂静如初……

  面对突如其来的一幕,两名小伙伴吓得目瞪口呆,迅速爬上岸穿上衣服。为逃避责骂,两人甚至还相互约定,不要把此事告诉家长。也正因如此,当晚陈浩赞夫妇找到两人追问陈俊亮的下落时,两人都称不知情。

  男童父母状告工地开发商

  儿子突然失踪,陈浩赞夫妇和亲友们找了整整一个晚上。他们曾在水塘附近的工地大门前来来回回走过数十趟,也曾怀疑过儿子在工地里面玩过,但他们做梦也想不到工地尽头,竟然还隐藏着一个宽阔的大水坑,因为从外面看,那边像是一块平地。

  一夜无眠。附近乡民睡梦中都听到了陈浩赞夫妻那凄历的哭喊声。直至次日中午1时许,又有几名小孩子兴冲冲地跑到工地,打算到水坑里游泳时,才发现已浮上来的尸体。未几,当地公安机关赶赴现场,证实死者是陈俊亮。

  2005年9月初,陈浩赞夫妇委托律师调查得知,水塘所在的建筑工地属于东安恩山印刷厂,但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已停工,“现场只剩下一个不知作何用途的大水坑”。建筑工地虽有砖块筑成的围墙,但由于大门敞开(严格来说,根本没有门,只有一个宽敞的门口),附近的小孩子便常常跑到这里玩。一个偶然的机会,有小孩在工地最里面发现了这个方形的深坑,由于长年累月的积水已形成为大水塘,于是一传十、十传百,附近的小孩子都知道这里有个“池塘”,不少孩子便瞒着大人来这里玩水。

  中年丧子,陈浩赞夫妇悲痛欲绝。9月20日,陈浩赞夫妇委托律师把东安恩山印刷厂业主黎某告上法院。在起诉状中,陈浩赞夫妇认为:陈俊亮是在被告建设的在建工地上玩耍时,因工地积水形成深坑而且没有设置防范管理措施及危险标志,致使陈俊亮在积水深坑中遇溺身亡。正是由于被告的过失才造成陈俊亮的死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7398.30元,死亡赔偿金61122.18元,精神损害费5000元。

  11月15日,陈浩赞夫妇又得知黎某与吴某联合经营东安恩山印刷厂,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吴某为被告,认为“应该由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败诉,理由是工地经营权转让

  2005年11月28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浩赞夫妇败诉。

  法院认定:经查明,陈俊亮的死亡案发地点,在2002年6月11日由吴某以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的名义购得土地使用权,并与被告黎某共同经营。2004年5月8日,被告黎某退出共同经营后,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由吴某经营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吴某为被告,认为吴某与被告是合伙经营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的,合伙人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申请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原告陈浩赞夫妇起诉被告赔偿陈俊亮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黎某对陈俊亮的死亡案发地的土地使用权有经营管理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被告黎某的请求赔偿无理,不予支持。被告黎某主张其不是在建工地的使用者或管理者,与陈俊亮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是本案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认为吴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予调查”。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4080元,由原告负担。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陈浩赞夫妇继续上诉

  陈浩赞夫妇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2005年12月15日,陈浩赞夫妇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万余元,增加吴某为共同诉讼人,吴某连带承担黎某的全部赔偿义务。

  陈浩赞夫妇认为,他们曾经提出追加吴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院不予采纳是违反法律的,既然被上诉人黎某“主张其是与吴某合伙经营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的”,以及“后来该厂的实际经营者是吴某”,那么依法应当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

  同时,据陈浩赞夫妇的代理律师查证,在《恩平县非农业用地协议书》上的“用地单位或户主姓名”一栏填的是“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而且在签名盖章之处还盖有“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的公章,根据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的营业执照,该厂的业主是黎某,那么“吴某只是该厂的代理人”。“最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止,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而根据工商营业执照,恩平市东安恩山印刷厂的业主是被告黎某,因此该土地使用权仍然是由被告黎某所享有”。

  陈浩赞夫妇及其代理律师据此认为,黎某和吴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因陈俊亮的溺死而造成的损失及案件的诉讼费用。

  后记:小俊亮出外玩水溺亡,有父母监管不力之因。而建筑工地那个不设防的大水坑,却直接导致了小俊亮的溺水而亡。记者在采访此案时,建筑工地已安上了一道竹门。然而,小俊亮却是永远回不来了。

  到底谁该为俊亮之死负责?我们相信法律。

  图:

  陈浩赞指着大水坑说:“孩子的尸体就是在那边的角落上浮起来的。”詹雨鑫摄

  事发后,经营者在工地门口安装了一道竹门。詹雨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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