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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7%比例安排残疾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9:51 沈阳今报

  今报讯(记者肖春平)今年起,沈城单位不得以残疾人工作不方便为由拒绝残疾人就业。

  昨天,《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指沈阳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外商独资企业

除外。

  每个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安置1人。

  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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