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业务费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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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0: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记者尹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决定,降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 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1.0‰收取。此次还调整了保监会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此项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