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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中途离职被索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0:31 南方都市报

  打工妹中途离职被索赔10万

  肇庆端州区法院一审支持索赔要求,该打工妹已再次上诉

  本报讯(记者庄杨杰)“这一年,我生活在噩梦里。”自从被昔日的雇主告上法庭,打工妹小梅(化名)就没有过上一天安稳日子。小梅于2000年进入肇庆市某实业公司打工,于

2004年12月16日离开了公司。随后她被公司索赔10万元高额违约金。

  合同规定违约金10万元

  小梅当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9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小梅如果辞工或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开除,就要支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同年11月,她突然被调往房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从事小区管理工作。小梅因劳动条件变化等原因,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年12月16日离开了物业公司。公司认为小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自行离岗导致辞职,遂于去年1月向肇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仲裁委员会支持索赔要求。

  小梅称,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10万元高额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自己是在害怕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被迫签订协议的。去年5月9日小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劳动合同书是原、被告在协商一致、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意思表达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小梅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目前小梅已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家称高额违约金应为无效

  记者了解到,前年该实业发展公司也有一员工擅自离职,同样引发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不同的是,合同书约定违约金是5万元,而法院最终判决员工邓某赔偿公司2000元。法院判决书称,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有别于经济合同和其他合同,劳动合同中5万元违约金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承受,有失公平原则。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有不利因素存在,应认定无效。但邓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约定可解除合同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故邓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邓某赔偿公司2000元。

  “人家约定5万元违约金,法院就觉得不合法,为什么我高达10万元却是合法的?”小梅对此感到不解。记者昨天采访了北方交通大学法学教授黎群,他认为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一个问题——合法性,体现在违约金上就是如何订赔偿额。公司和员工风险承担力不同,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对于员工来说不能太高,不能失去公平原则。如果超出了员工的合理收入范围,应认定无效,因为那限制了员工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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