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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咬”人 使用者管理者埋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0: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沙井“咬”人使用者管理者埋单(图)

  陈老伯就是在这里“中招”的。

  

沙井“咬”人使用者管理者埋单(图)

  陈老伯拿到了胜诉的终审判决书。

  本报湛江讯 (记者关家玉摄影报道)无盖沙井“咬”人,作为城市道路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和沙井的使用者均要承担责任!记者昨日获悉,湛江首宗市民状告当地市政园林局及湛江市赤坎市政维护站、网络传输中心不作为案,近日已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湛江市网络传输中心和湛江市政园林局属下的赤坎市政维护站被判定需共同承担责任,赔偿陈老伯医药费等3.5万多元。

  案件回放

  老伯骑车遇陷阱摔成重伤

  现年75岁的陈老伯在2004年6月12日早上8时许,骑自行车途经赤坎区的新春路时,自行车后轮不慎陷入新春路与北桥路交叉路口处的一无盖沙井,导致人仰车翻受伤的。后经送院检查并确诊,证实陈老伯左股骨颈已严重骨折,并向上移位2厘米。

  后来,陈老伯在市一中医院骨伤科卧床接受了驳骨治疗等手术。本来家庭经济就不充裕的他,为此已花掉了4万多元的医药等费用。因无钱再交治疗费,陈伯未治愈便出院回家继续治疗,至今未痊愈。

  没有人站出来承担责任

  陈老伯表示,这一摔,给他家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事小,最重要的是给他个人的身体、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然而当他家人就医药费赔偿等问题,前往有关部门进行交涉时,这些部门却互相推诿,不肯承担责任,且自他跌断骨一年多来,作为沙井管理者的市政园林局和湛江市赤坎市政维护站等相关单位也一直没有人员来探望或过问。

  讨个说法避免他人再受伤害

  陈老伯说,他之所以将“沙井”的主管或管理和使用部门———湛江市政园林局,以及湛江市赤坎市政维护站、湛江市网络传输中心告上法庭,除了要索取合理的赔偿外,更重要是想通过他的这次事件,给当地的有关部门一个“教训”,让他们以后发现类似问题后,能及时修复,避免有市民群众因此而再受害。

  据了解,陈老伯摔伤之处的沙井盖早在两年多前就已破损,但有关部门直至2004年10月开庭前才对此进行修复。由于该处位于繁华路段,每天车来人往,一些摩托车或自行车骑士也曾在此“中招”受伤。

  法院判决

  不能让老百姓摔了白摔

  2004年10月19日,赤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园林局是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区道路、路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赤坎市政维护站是维护赤坎辖区市政工程的职能部门,设在道路上的电缆井附属在道路上属道路设施,因此,以上两被告均对此负有管理、维护责任。而第三人湛江市网络传输中心是该电缆井的使用者,对缆井也负有管理、维护责任。但两被告和第三人在沙井盖破损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并对破损沙井尽到管理、维护责任,是导致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两被告和第三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老伯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赤坎法院于是一审判决:被告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赤坎市政维护站,及第三人湛江市网络传输中心需共同赔偿给原告陈老伯医药费总额的70%,合共33002.50元。

  上述两被告和第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而向湛江中院提出上诉。

  湛江中院终审认为,陈老伯骑自行车陷入电缆井摔伤是事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湛江市网络传输中心作为涉案电缆井的使用者、受益者,应该对电缆井负有补缺、修复的责任;赤坎市政维护站作为赤坎城区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上的沙井盖等附属设施进行巡查、补缺、修复和管理。涉案沙井出现破损后,网络传输中心并未及时修复;而赤坎市政维护站亦没有督促其对此进行修复,均未履行管理职责,因此,赤坎市政维护站、湛江市网络传输中心均负有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赤坎市政维护站是事业单位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赤坎市政维护站已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要求市政园林局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原告对湛江市政园林局的诉讼请求,改判赤坎市政维护站、湛江市网络传输中心赔偿陈老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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