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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论:政府应对义务教育承担全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5:53 人民网

  国家的教育法规从单个来看都是非常科学的,但是,由于不同的教育法律包含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这就给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教育投入中的双轨制,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

  如果借口发展民办教育,削减或者变相削减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那么,有可能会贻害子孙。民办教育并非不能发展,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下,义务教育阶段不宜实行民办教育

,政府必须对义务教育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执政者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针对我国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学者提出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但也有一些学者公开发表评论,认为政府加大投入与民间投资办学并行不悖。换句话说,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应当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从表面上来看,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是,联系中国的国情,这样的论调有可能会导致双轨制的幽灵在中国大地再次出现。

  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学习型的社会,教育的含义十分广泛。如果片面要求政府承担所有教育的义务,那么有可能导致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反过来,如果允许在教育领域实行多头办学,那么,最终的结果有可能是民办教育机构逐渐地取代国有教育机构。道理很简单,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家,民办教育的介入有可能会出现许许多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在有些城市,除了国有教育机构之外,还有大量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教育机构双轨制的背景下,国有教育机构逐渐萎缩,大量的优秀教师逐渐流失到民办教育机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逐步减少对国有教育机构的拨款,甚至合并国有教育机构,使得中小学生不得不就近到民办教育机构完成教育。即使在一些国有教育机构仍然存在的地区,由于受到了教育双轨制的冲击,国有教育机构内部实行“一校两制”,大量收费的服务项目不断涌现,中小学生苦不堪言。

  有人把这些情况归咎于国家的教育规定执行不力,认为只要严格执法,就能够解决上述“民办教育机构驱逐国有教育机构”的现象。其实不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非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实行完全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否则很难严格执行法律。

  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深思的现象。在世界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教育多头投资制度,在中国却形成了双轨制。如果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没有看到教育双轨制背后所隐含的深层次问题,那么,简单的要求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无疑是与虎谋皮。中国的教育改革,必须首先明确政府对教育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现有的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法律的形成机制,真正制定老百姓信得过的法律。首先,在地方财政状况容许的情况下,加大对国有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投资,真正实现中小学生就地入校。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中小学基础设施管理法,防止地方政府削减对中小学基础设施的投资。

  其次,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机构,国家能否应当征收特别的教育基金,用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换句话说,必须保证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内,国有民办教育机构基础设施优于民办教育机构,确保所有的国有教育机构水平高于民办教育机构。绝对不应该允许出现“低水平教育在国有教育机构、高水平教育在民办教育机构”的现象。在社会各界大力倡导民办教育的今天,笔者的观点可能会招来一些非议。但是,如果我们都对现存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只开出治标不治本的药方,那么,不可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由于普遍存在着“搭便车”心理,社区居民甚至可能会对社区内国有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相互竞争的局面采取乐观的态度。在没有解决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之前,不要奢谈什么多头投资,更不要鼓吹发展民办教育。只有首先让政府负起责任,建立一个民主监督的体制,多头投资教育的模式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否则,民间资本进入得越快,居民教育福利损失得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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