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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从韩桂芝案谈死刑存废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2:02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乔新生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前,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少公民在探讨这两个案件的时候,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死刑问题。他们认为,受贿巨额如此巨大,社会影响如此恶劣,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中国的死刑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其实,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判决早露端倪。有学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目的就在于严格控制死刑案件的数量。更有学者直言不讳,认为其目的就在于从司法实践上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判决。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大约有68个死刑罪名。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涉及到死刑罪名16个。如果能够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制度,那么,中国的死刑大约要减少四分之一。

  实际上,法律上的死刑制度和司法实践上的死刑判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许多国家法律上都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很少发生。这样做并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是国家赋予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刑法同样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涉及到的68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中,量刑幅度都比较大,法官完全可以依法自由裁量。

  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在我国经济犯罪被告人往往是政府官员,如果在经济犯罪中取消死刑判决,那就意味着政府官员不需要接受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事处罚。表面上的平等变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从理论上来说,取消经济领域中的死刑判决,有利于保护人权,结果却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在老百姓看来,如果不将贪官污吏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那么,用不了多久,这些贪官污吏可能就会保外就医,走出监狱,过上舒适的生活。所以,我们在讨论死刑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从法条中抬起头来,追求死刑制度背后的终极关怀问题。

  由此,在讨论死刑制度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注意判处死刑与保护人权之间关系问题,注意被告人人权与受害人人权的平衡问题;其次,必须充分注意法律上死刑规定与死刑判决的关系问题,既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防止在死刑判决中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三,在刑罚体系中,要注意不同类别的罪名死刑分布状况,防止出现刑罚体系中畸轻畸重的现象;第四,在减少死刑判决之后,必须充分注意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执行问题,防止执行机构滥用权力,导致罪犯逃避刑罚;第五,必须充分注意专家立法、国际趋势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问题,防止脱离中国实际,讨论死刑存废问题。

  我们可以呼吁废除或者减少死刑,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刑罚的平衡问题,千万不能“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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