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建议写入地方法规(热点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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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4:2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市民的建议写入了成都市的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日前经过第三次审议后,在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立法过程中,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于2005年7月通过报纸刊登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据了解,成都市已有10余件法规草案公开征集社会意见。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沈逖就市民提出建议的采纳情况作 出了说明。采纳了减罚款等建议 被采纳的市民建议共有两条———进一步降低、压缩罚款数额和幅度;删去草案中关于户外广告招牌倒塌、坠落造成损害,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复条款。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罚款数额的设立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并兼顾成都市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参照国家相关立法实践,将罚款幅度压缩至3—5倍之间。对于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已有相关规定,因此采纳市民建议,删去了草案第27条的重复条款。 据了解,这两条建议均是由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的冉彤律师提出的。笔者近日试图联系冉律师,但被告知他正在泸州办案。不过冉律师的同事表示,人大立法中征集并采纳市民建议,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体现,冉律师的建议被采纳,他们也感到很高兴。 建议未被采纳有原因 对于未被采纳的市民建议,沈逖也特别说明了原因。针对部分市民提出非公共载体属于私有不动产,故设置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无需审批的建议,法制委指出,依据我国民法基本理论,建筑物外墙和屋顶以外以上空间属社会公共资源,由全体社会公民共有,具体由政府代为行使所有权,因此应将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纳入行政许可范畴。沈逖还对市民提出的关于强制拆除、处罚须先告知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说明。 希望提出高质量建议 自1995年《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草案)》在报纸上刊登,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以来,目前成都市已有10余件涉及群众利益、影响面广泛的法规草案通过媒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的广泛参与,也使最后通过的法规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社会群众基础。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于2005年7月12日至31日期间对外征集意见,共收到市民、社会团体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上门来访等方式反馈回来的修改建议、意见43条。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略有遗憾地表示,此次征集到的意见数量并不多,多数建议也未列举出具体内容和相关立法依据,缺乏高质量建议。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关系到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新通过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呢?据悉,该《条例》将在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01月04日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