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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会见家属:人性关怀之外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5:36 华商网-华商报

  ■傅达林

  “感谢法院,没想到还能和家人见面,非常感谢……”被关押在佛山顺德区第一看守所的死刑犯周某,在临刑前见到家人时发出了这样的感言。据了解,这是广东“第一个”被允许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死囚。(1月3日《南方日报》)

  当这样的新闻标注上“第一”的名号,总会让人有种莫名的感动。面对罪大恶极的死囚,司法机关表现出的人性关怀,让我们对司法文明有了更直接的体验。但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我更关注“人性化”之外的实体价值。发掘这种价值,能防止少数人将“人性关怀”虚置化,仅把此类举措当作“示好”的噱头,从而有助于形成某种制度化的成果。

  我们知道,一个错误的判决在经过一审、二审、复核审等层层关口之后,仍然可能“漏网”,而冤假错案一般都存在刑讯逼供等暴力追诉现象。在遭受过度的身心摧残后,使得被告人对司法机关彻底失去信心,被判死刑者很可能在他所处的客观环境中无法自行申辩“冤屈”。此时,唯一能表达实情的途径就是临死前向家人倾诉。由此,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客观上成为发现和揭露冤情、防止司法错杀的重要渠道。一旦亲属获知死刑犯的冤情,就会在监狱外想方设法诉诸法律途径,有可能启动纠错程序,从而将私人的传输渠道变成法律的救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错杀的几率。

  除了以上功利性分析,我甚至以为会见家属是被判死刑者的天然权利。何谓权利?在我看来,最原本意义上的权利应是基于正当人性需求的自由。死刑犯也是人,也具有正当的人性需求,比如吃饭、睡觉,我们当然不能因为死刑犯罪大恶极而剥夺其吃饭睡觉的权利。同理,死刑犯在临刑前想见自己的父母、妻儿,交待一下后事,这是他们也是其亲属感情上的最后需要,是最基本的人性诉求。只要这种会见不伤害到司法的正常运行,不损害司法的公正,法律就应当给予认可。

  基于以上价值判断,我个人认为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文规定: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有见家人“最后一面”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阻碍和剥夺。如若可行,善莫大焉!(作者为西安政治学院法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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