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憋气事 能说一箩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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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5:36 华商网-华商报 |
“是说憋气事的热线吗,我这件事都憋了好长时间了……”西安市长安区68岁的何先生拨通本报联合省消协开通的“说憋气事”热线后,尽诉心中的委屈。昨日上午,四十多名消费者拨打热线电话,反映问题涉及手机、医疗、商品房、超市等方面。针对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今日本报联合省消协将继续开通征集电话:029-88429096(上午9时~11时)。 点评专家: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徐君锋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姚凯文 陕西省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 上错了车也得买票 元旦佳节,唐先生提着礼品欢欢喜喜去政法学院走亲戚。下午3时20分左右,他在西安宾馆门口等公交车,来了一辆中巴,唐先生没看仔细,把车身上的站名“政治学院”看成了“政法学院”。“站名就差一个字,所以没看清楚。一上车,我就买票去政法学院,售票员直接撕了张5角钱的票给我,然后说‘你下站下车,不到政法学院’。我坐错车了,售票员让我下去不就行了,干吗还卖票给我,我提出质疑,那个女售票员态度还更恶劣。”一站路后,唐先生下车了,看着手中号码为CB7190×××的车票,唐先生憋了一肚子气。 记者调查:乘坐公交车,很可能会坐错车。记者询问的一些市民中,40%的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而售票员的解释是防止有人故意不买票。对此,市民张先生说:“其实蹭座的人只是少数,不能一概而论。”也有消费者陈先生建议,西安应该采取北京的一些做法,乘客上车买票发现坐错车的应免票,到下一站下车。 专家点评:这是对消费者的歧视行为。应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首先是作为经营者要端正态度,与人为善。同时,作为极个别的消费者也应该提高素质,不能为了1元钱去蹭车。 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西安市民雷先生反映:一些商家为了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在做促销广告的最后,加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合法? 记者调查:只要是商家举办的促销等活动,大都有这样的约定,但消费者对此有言难辩。 专家点评: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该条款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曾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勇于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因此,在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遵循一种公平原则,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采纳消费者的解释。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同样是经营者单方面做出的声明,不能作为合同的有效条款。经营者的“自身理解”不等于“有权解释”。 底片损坏只赔胶卷 消费者吴先生反映:到照相馆冲洗照片,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这种做法是否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 记者调查:不少消费者认为这样的事,赔偿不公平,但又拿不出赔偿办法。西安市民雷先生认为,照相馆所丢失的是消费者底片上的内容,而不是底片材料,照相馆显然偷换了这两个概念。就是赔了胶卷,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一些照相馆却表示,底片内容的价值难以界定,所以不好赔偿。 专家点评: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该声明也属于是典型的不公平的店堂告示。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经营者具有法定的保管义务,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胶卷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者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其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最好的做法是应提前对冲洗的底片进行保价。本报记者陈静涛彭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