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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遭遇法律难题(本期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5:5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王比学

  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有法律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它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场说不清的“劳动官司”

  最近,一场说不清的“劳动官司”让长沙的罗西平先生颇为苦恼。罗先生一年前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长沙的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工作量很大,还经常加班,却不给加班费。

  当罗先生向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提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加班费时,遭到拒绝。于是,他又找到劳务公司,提出自己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建筑公司工作的,劳务公司理应负责支付他的加班费。然而,劳务公司却坚持加班费应由建筑公司来支付,理由是罗先生是为建筑公司工作而加班的。

  罗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随着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多,一些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目前的就业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通常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给劳动者,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用工的岗位、待遇等。

  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的劳务市场以及一些家政服务,如保姆、保安、保洁等,实际上就是劳务派遣的一个雏形。在我国,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

  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

  有关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其中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

  劳务派遣机构的蜂拥出现,且缺乏规范,导致这一行业良莠不齐。据报载,目前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不下2.6万个,而其中由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1.8万个。

  劳务派遣制度的广泛运用,一方面使企业的用工形式更加灵活,满足了企业包括降低用工成本在内的多种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存在空白,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劳务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期一份专项调查表明,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关系复杂,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犯,维权难度很大。

  2005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北京检查时,了解到北京市一些建筑工地招用的工人,并不从北京市招,而是从山东、江苏或者其他省份招用。外地的劳动报酬低,社会参保程度也低,这样就可以规避对劳动者的保护。

  专家建议立法规范劳务派遣

  综观国际劳务派遣立法的一些做法,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通过了《私营就业代理机构公约》,将劳务派遣机构纳入私人就业机构的范围,并对劳务派遣相关事项做了规定。如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应确定并分担以下责任:集体谈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条件、法定社会保障津贴、培训机会、职业安全及健康保障、职业事故和职业病补偿、欠薪补偿和职工权益保障等。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劳务派遣的立法。

  让人欣慰的是,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乌日图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他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目前发展初期,还是要限定一定的范围。当前,劳务派遣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所以更要特别注重在这种用工形式下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建议要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深入研究劳务派遣问题。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委员建议,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岗位受到损害,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劳动者权益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双方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04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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