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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解聘也要付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7:5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沈朝晖通讯员杨益方)我市一所学校对一名老师在聘用合同到期时间的一个月后,提出终止与其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但没有支付其补偿金。该老师于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市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在调解中要求该校根据原聘用合同向这名老师支付2个月的补偿金。

  在聘用合同到期后终止聘用关系,单位为何要付补偿金给个人?对此,市人事争议

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相关人事政策规定,正常的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单位应该在聘用合同到期日的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个人,到期时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这样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而单位在与其员工的聘用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的,视作原聘用合同的延续,此后提出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实际上是解除新的聘用合同(虽然新的聘用合同未签订)。此时,单位须以原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计发经济补偿金,其中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补偿2个月的工资。

  据了解,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裁决。当事人(单位和个人)如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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