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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尽心力推进立法质量提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8:22 法制日报

  开栏语

  “十五”期间,全国各地各行业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辉煌成就。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经典中国·辉煌十五”专栏

,全面回顾在此期间我国在立法、普法、司法、行政执法方面的辉煌成就。

  本报记者 郭晓宇

  “没想到我也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听证会上发言。”来自河北省抚宁县的宋景昌走出会场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2005年9月27日,宋景昌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其他19名听证陈述人一起,参加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致力于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又一次重大探索。

  “十五”期间,我国立法工作在快车道中继续前行,取得显著成就,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及一系列重要法律。

  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积极探索推进民主立法

  采用多种形式,扩大立法民主,是“十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大特点。立法为了人民,应当依靠人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主动地逐步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律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2001年4月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就是历经了听取各方面意见,常委会多次审议、包括联组审议,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进一步征求意见这些过程,在广泛参与、充分协商、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获得通过的。2005年7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走出人民大会堂”,向社会全文公布。此举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吸引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截至8月20日,各界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意见11543件;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都对这一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立法机关对物权法草案作出十方面修改,并于2005年10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如今,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已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此举产生最直接的成效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构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2004年3月14日,庄严的北京人民大会堂见证了我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时刻———宪法修正案以高票获得通过。这一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宪法修正案适时作出重要修改,必将进一步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抓紧制定、修改重要法律,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是“十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另一特点。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因素对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

  “十五”期间,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信托法,修改了商标法、著作权法,连同先前对专利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修改,基本完成了加入世贸组织前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打下了基础。在总结金融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银监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10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获得通过,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健全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

  制定修改法律相谐并重

  宪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正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个税法修正案、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制定与修改法律并重,维护法制统一,是“十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又一特点。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立法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那些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使法律体系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趋于完善。对法律及时进行修改,本身就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表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法律的修改,在每年审议通过的法律中,修改的法律草案占很大比重。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方面的条款,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了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本着急需先改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次会议上完成对9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的修改工作。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着力提高立法效率,保障法制统一的有益探索。

  “十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百余件法律、法律解释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向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创造了新中国立法史上新的辉煌。

  十届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年度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2003

  制定行政许可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2004

  宪法修正案,制定电子签名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五),修改选举法、对外贸易法、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

  2005(截至12月)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畜牧法、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制表人 郭晓宇

  民主法治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报评论员

  十五期间,我国在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五年来,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民主决策、社会建设、经济体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到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要充分认清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出现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协调、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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