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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顶山轮经营者不享受责任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8:22 法制日报

  本网讯郭宏鹏 江俊涛 2005年12月29日,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陈川律师收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寄达的“华顶山”轮系列案的判决书。这些系列案经二审终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关于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应全额赔偿货主损失的判决,成为首批经确权之诉转为普通程序后,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终审判决。

  2003年5月28日,海华公司所期租经营的“华顶山”轮挂靠厦门港后开往广州黄埔港,途中发生火灾,随后返回厦门港要求救助。厦门市成立了事故现场应急小组进行紧急施救,但在已经扑灭明火的情况下,却又发生了原因不明的爆炸,终使救助失败,“华顶山”轮当日在厦门东渡一号码头附近沉没。

  2003年10月10日,厦门海事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认为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责任事故”。由于“华顶山”轮运载了143个集装箱,事故发生后,大量受损货主提起索赔诉讼,形成系列赔偿纠纷案件。船方主动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希望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享受责任限制,要求众多债权人只能在责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分配。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后,准予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经债权登记后,案件审理进入确权之诉。

  在确权之诉中,本案货主代理律师陈川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代表十多家货主提出,承运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自此,案件审理突起波澜。后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确权之诉中债权人提起责任限制异议后的审理规定语焉不详,厦门海事法院为了慎重起见,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最高院明确答复后,2004年10月23日,该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05年年初,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海华公司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海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仍然是,海华公司能否享受责任限制?换句话说,承运人是否存在海商法规定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本案债权人所登记的债权总计约3000万元,如果享受责任限制,承运人只须赔偿其中的十分之一,约300万元;而如果责任限制被打破,就要全额赔偿。该判决对原、被告双方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福建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海华公司存在海商法规定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因此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陈川律师说,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法律制度设立本意是为了鼓励并保护风险较大的航海业,但凡事有个度,如果明知违规还冒险行事,司法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判令责任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本案便是一例。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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