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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催猪长 养殖户犯了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09 检察日报

  将“瘦肉精”添加在饲料中喂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刑罚难逃,日前,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柯城区九华乡农家女郑国妹因犯生产有毒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2年,郑国妹承包了衢江区横路乡某农场用来饲养生猪。2005年2月,听说猪吃了“瘦肉精”生长快,瘦肉率高,她买来“瘦肉精”添加到14头生猪的饲料中进

行喂养。同年2月28日,衢江区农业局干部在行政执法中对郑国妹饲养的生猪进行了尿样抽检,发现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故意将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药品掺入到饲料中喂养生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但鉴于郑国妹所生产的有毒食品尚未流入市场,且案发后郑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封存有毒食品,确有悔罪表现,遂对其作了上述判决。(郑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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