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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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16 检察日报 |
检察委员会作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领导核心和最高决策机构,其决定应被严格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检委会决定不理解,或者因检委会决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以及在执行检委会决定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与困难,有些部门或个人对检委会决定消极应对,久拖不办,甚至擅自改变,使检委会决定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是当前检委会工作改革中的当务之急。 建立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一是建立对检委会决定的复议制度。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或者执行部门、执行人对本院检委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一次,上级院或本院检委会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在复议过程中,原则上下级检察院、执行部门、执行人不能停止检委会决定的执行。 二是建立检委会决定落实情况备案和定期通报制度。检委会办事机构在检委会会议未召开期间,负责对检委会研究决定事项或交办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填写《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送检委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对检委会催办或督办的事项,有关单位、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向检委会办事机构反馈。检委会办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承办处室和下级院的联系,逐件、逐案跟踪掌握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检委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执行单位与部门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与困难应通过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 同时,通过建立健全与检委会工作制度相配套的文书反馈、督查备案等制度,有效解决和防止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对检委会决定拖延执行和擅自变更等现象,从而做到令行禁止,维护检委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权威。 三是定期认真总结检委会决定执行中的经验与问题。在加强对检委会决定执行工作指导的同时,应当要求各执行单位、部门将在执行检委会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检委会办事机构。各执行单位、部门每年应对执行检委会决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成功经验、建设性意见进行专项总结,并将其作为一项工作制度进行落实,通过制度性建设,切实维护检委会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