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证监会被赋予准司法权 可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违法资金或重要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20 南方日报

  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新《证券法》赋予的准司法权。《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在提交申请,并报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执法人员实施。

  《办法》规定,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等。

  《办法》详细规定了上述被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情形。

  《办法》规定,冻结、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