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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美容反毁容获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0: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在美容店老板“植入金丝十年不长皱纹”的鼓动下,爱美的郑小姐接受了将11根金丝植入脸部的所谓“童颜祛皱”手术,结果美容不成反遭毁容(详见本报2005年3月15日A17版),近日郑小姐最终打赢了这场美容官司,获得双倍赔偿。

  植入金丝后出现强烈不适

  郑小姐于2003年7月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江氏美容中心做了“童颜祛皱金丝植入”手术,在其下眼睑处植入了11根金丝。术后20多天,郑小姐出现眼困、眼干涩、红肿、头晕、眼睑下出现三处凸起等强烈不适反应。向老板江某反映后,该中心先后三次对郑小姐做了修补手术,但收效并不明显。郑小姐眼部仍留有三处凸起,其他不适反应也不时发生。郑小姐于是来到广州某三甲医院整形美容中心求诊,经检查、诊断确定:双侧颞部留有11条金属异物;可手术取出该异物,但无法保证能完全取干净、术后不能保证恢复术前原貌,可能出现多个线状凹陷疤痕。也就是说,郑小姐因金丝植入手术失败造成的容貌被毁,已不可能通过手术来恢复,其眼部的多处凸起及其他不良反应将伴随其今后长期的生活。

  美容院违规做手术被判赔偿

  事后,郑小姐多次到该美容中心交涉未果,遂于2005年8月将该美容中心告到白云区法院,向其索赔包括后续医疗费在内共计5万元。其代理人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唐红炬律师称:该中心在没有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准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郑小姐实施“童颜祛皱金丝植入”这一医疗美容手术;明知该手术存在一定风险,不如实告知,却故意作出不存在任何副作用和后遗症的虚假承诺,并最终导致郑小姐的容貌被毁,是民法上的故意欺诈行为和侵权行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该美容中心则辩称,已向郑小姐交代过可能的后果,但郑执意要求在该院进行手术,也承诺愿承担责任,因此过错在对方。

  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的美容中心依法提供的服务范围仅为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金丝植入手术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被告并没有这个能力及条件。何况,金丝植入的新技术本身因其疗效、手术风险和后遗症等均不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批准其使用该技术。白云区法院最终于日前判决美容中心双倍赔偿郑某的治疗费用共计约3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唐红炬律师认为,官司虽然胜诉,可当事人的“毁容之痛”远远不是双倍赔偿所能弥补的。他还提醒那些爱美人士:街头的美容院大多只有皮肤护理的许可证,没有资格也没条件做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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