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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可会见家属的多重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0:11 上海青年报

  □傅达林

  “感谢法院,没想到还能和家人见面,非常感谢……”被关押在佛山顺德区第一看守所的死刑犯周某,在临刑前见到家人时发出了这样的感言。据了解,这是广东“第一个”被允许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死囚。(1月3日《南方日报》)当这样的新闻标注上“第一”

  的名号,总会让人有种莫名的感动。

  面对罪大恶极的死囚,司法机关表现出的人性关怀,让我们对司法文明有了更直接的体验。因此,允许死囚刑前会见家属,这是现代司法尊重人性、彰显文明的体现。

  但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我更关注“人性化”之外的实体价值。发掘这种价值,能防止少许人将“人性化”虚置化,仅把此类举措当作“示好”的噱头,从而有助于形成某种制度化的成果。

  在过去,死刑犯和家属之间不允许见面,而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传递信息。由于这种最后的交流非常困难,完全封闭的环境容易加大死刑犯的心理压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死刑犯自杀、他杀情况的发生。及时安排他们“刑前会见”,能有效缓解死刑犯的心理压力,减少刑前各种意外的发生,确保司法的正常运作,此乃其一。

  其二,我们知道,一个错误的判决在经过一审、二审、复核审等层层关口、诸多环节之后,仍然可能“漏网”。而冤假错案一般都存在刑讯逼供等暴力追诉现象。在遭受过度的身心摧残后,原本脑中已有的“官官相护”观念更加使得被告人对司法机关彻底失去信心,被判死刑者很可能在他所处的客观环境中无法自行申辩“冤屈”。此时,唯一表达真实案情的途径就是临死前向家人的倾诉。由此,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客观上成为发现和揭露冤情、防止司法错杀的重要渠道。试想,在即将走上刑场的情境下,有谁能像亲属那样值得死刑犯信赖和哭慰呢?又有谁能像亲属那样关心死刑犯的真实案情呢?

  除了以上的两点功利性分析,我以为会见家属也是被判死刑者的天然权利。在我看来,最原本意义上的权利应是基于正当人性需求的自由。法律对于权利的认定只在于这种人性需求的正当性。死刑犯在临刑前想见自己的父母、妻儿,交代一下后事,这是他们也是其亲属感情上的最后需要,是最基本的人性诉求。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不难看出,立法并没有赋予死刑犯完全的会见亲属权,是否准许还须由法院决定。

  我认为,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文规定: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有见家人“最后一面”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阻碍和剥夺。在此基础上,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如若可行,必将使中国法治前进一大步,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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