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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翁“得”车惹车祸官司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0: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无缘无故跑出了一个我不认识的罗海,无缘无故我成了另一辆摩托车的车主,又无缘无故我的车撞死了人……”家住佛山市禅城区的陈先生对自己的遭遇显得无可奈何。他说,自己直到收到法院起诉状的那一天,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被别人冒用来为摩托车入户,这辆车出车祸撞死了人,而司机还“人间蒸发”,现在他成了冤大头。禅城区法院一审时,判决陈先生败诉,要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目前,陈先生正积极准备上诉。

  因为身份证被冒用而惹上官司的事情太多了。知情人士向记者爆料,有人为了几百元,竟然把自己身份证“租借”出去!如果这样,这个案子该给人们敲响警钟了。

  被人起诉才知自己还有辆车

  2005年5月23日,一纸民事诉状送到了家住禅城区的陈先生手中。起诉状说,2004年10月23日早上6时许,家住南海区罗村的叶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禅城区张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到张槎岳庙市场路口左转弯进入市场时,与罗海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粤E.E50××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事后叶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4天后死亡。

  陈先生说,这就让他摸不着头脑了,事故中的叶某、罗海他均不认识,这起车祸跟他没关系,为什么会起诉到他头上呢?陈先生再往下看起诉状,才知道,原来,死者家属在出事后查到,罗海所骑的二轮摩托车是以陈先生的身份证办理入户的。死者的家属于是将罗海作为第一被告、将陈先生作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庭。

  “一定是交警或者死者家属弄错了!”陈先生说,他自己有一辆摩托车,每天都在开,怎么会在张槎出事了呢?他马上跑到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得出的结果真的让他懵了:粤E.E50××的二轮摩托车是2000年入户的二手车,其使用年限已达15年,在用户名上,赫然写着他的名字,使用的身份证也正是他的身份证!

  陈先生说,他在车管所发现,登记档案上的名字与他自己的签名并不相符,由此可以推断上面的指纹也并不是他的指纹,只要法院能拿到这个档案作鉴定,一定可以还他清白。于是,他抱着“清者自清”的心态,决定出庭应诉。

  第一被告开庭时“人间蒸发”

  开庭前,律师告诉陈先生,就算证明不了摩托车不是他的,那陈先生所需承担也只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制造交通事故的罗某只要能承担起赔偿责任,陈先生就没事了。这个说法让陈先生更放心了。

  去年10月初,案件在禅城区法院开庭。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开庭当天,坐在被告席上的就只有他一人,罗海接到了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席上则坐着死者叶某的双亲、妻子以及两名儿子。

  叶某的家属说,经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抢救叶某,他们用去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叶某死亡后,肇事者应赔偿补偿金、丧葬费,还有叶某父母抚养费等,共计303585.30元。罗海应承担损失的30%,即91075元。另外,罗海还应赔偿五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陈先生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没能调出车辆档案鉴别真伪

  陈先生则指出,虽然摩托车的档案显示出车主是其本人,但他对此摩托车的档案记录一无所知,且与罗海并不相识。办理此车登记用的只是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档案中的签名和指纹都不是他的,请求法院向车管所调出该档案,以核实真伪。

  法院于是向交警部门调取肇事摩托车的过户登记资料,但车管所以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为由不予借调。

  一审败诉当上了“冤大头”

  在车管所拒绝调出档案后,法院认为:根据登记,陈先生是肇事摩托车车主。陈先生否认其为该车的车主,实质上是要否定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车辆入户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不能通过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陈先生未循此途径确认其不是该摩托车车主的事实。因此,法院对陈先生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罗海赔偿叶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850元,陈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而罗海自始至终都未曾露过面,这样一来,这10万余元的赔偿就落在陈先生头上。

  昨天,陈先生告诉记者,以他现在的建筑施工员的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只有1000多元,妻子也处于半失业状态,家中还有两名分别为10岁和13岁的小孩子,在家乡还有两老要赡养,这10万多赔偿,对他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根本不可能给付。

  知情人士爆料

  花500元便可“租借”身份证

  因为身份证被冒用而惹上官司,这已经不是第一起。知情人士向记者爆料,有人为了几百元,竟然把自己身份证“租借”出去!如果真是这样,这个案子该给人们敲响警钟了。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告诉记者,将自己的身份证“租借”出去,这在佛山并不少见。他说,在2001年7月前,由于并没实行“一人一车”的政策,“出租”自己的身份证,为他人办理汽车入户的情况比较多。在2001年7月后,不少自身没有买摩托的人仍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让别人拿自己的身份证去为一些想买摩托车的外地人办理入户。这时“租借”身份证的人,可以得到大约500元左右的报酬。一名中学生在“出租”身份证后,还高兴地说:“想不到我的身份证原来这么值钱!”

  当然,有“报酬”的同时当然存在着风险。“以这些人借出去的身份证登记的摩托车一旦出了事,要承担连带责任时,这些人通常都会大喊‘冤枉’,称用于入户的身份证是他们丢失的,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有人用他们丢失的身份证去给车辆入户。”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陈先生该怎么办

  找到司机或证明车不是他的

  记者昨天采访了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容浩。容浩说,现在要为陈先生“洗冤”,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途径一:确认车辆是冒名登记

  首先是通过行政诉讼,起诉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登记时存在疏忽,在身份核查时并没有查出入户者是冒用陈先生的身份证进行入户登记的。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容律师表示,通过这个途径去解决事件的成功机会并不大。

  途径二:找到肇事司机

  容律师说,更重要的是要找出罗海,或者是摩托车的第一手车主。

  据查,该车的第一手车主名叫莫伟光,车管所登记时的住址为福禄路。但是,当他们拿资料到禅城区公安局户籍管理的部门去了解时,却发现根本找不到这个人。他们还跑到福禄路所在的街道去了解情况,连街道办也查不到莫伟光的资料。至于罗海,从登记资料上看,其户口所在地是广西贺洲仔镇金场管理区,在2002年曾在禅城区公安局办理过流动人口证,当时登记的住址在简村。他们也尝试去找过,当然也只是失败告终。容律师指出,能否找出这两个人,是陈先生“洗冤”的关键,呼吁社会热心人士给予帮助。

  相关部门释疑

  该报废的车怎还能登记过户

  对该事件,陈先生存在不少疑问,他弄不明白,该二手车的第一次入户的时间是1990年,2001年进行二手车过户时,车龄已为11年,为什么还能过户成功?

  对此,车管所方面解释说,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的报废年限是10年。但是在2003年之前,对摩托车的报废年限还没有作过具体的规定,所以该二手车仍能过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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