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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税购房时间将以发票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0:3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4日电据《新京报》报道,从即日起,北京房屋买卖者在申报纳税时,应以其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3日,北京市地税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相关通知。

  据了解,该通知主要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市建委等部门去年6月出台的稳定住房价格的相关规定而发,也就是说对“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

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的补充。

  根据新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此外,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在对外销售时,也适用此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相关背景:

  北京曾在去年6月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对单套住宅的建筑面积设定在140(含)平方米以下,比七部委标准高了20平方米,但仍在浮动的范围之内。

  根据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可持相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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