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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延长女职工退休年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1:0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蔡铁锋

  宁波晚报讯记者上午从市人事局获悉,省人事厅近日出台了三个相关文件,对人事制度改革作了补充规定。我市将于近期执行这些补充规定。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

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受聘到工勤岗位满1年,如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也可按照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新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受聘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比例计发。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并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另外,对于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其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

  省属事业单位在首次聘用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待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待聘期满,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待聘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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