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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腐败财神”仍判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2:32 兰州晨报

  兰州中院再次对郑卫民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重审“腐败财神”仍判16年

  本报讯(记者陈霞)2005年12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甘肃省财政厅原副厅长郑卫民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重新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郑卫民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被告人郑卫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卫民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郑卫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巨额公款,为其子就学交纳赞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郑卫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卫民的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当庭宣判:被告人郑卫民应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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