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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男子拒认亲生骨肉 "亲子鉴定"判其支付抚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3:44 东方网

  产下儿子,却认为非己所生,拒绝领养。4岁的天天(化名)将自己的生身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则通过DNA检测确认双方事实上为父子关系,一审判决生身父亲每月支付给天天300元抚养费,直至16周岁。

  1998年5月,天天的父亲张先生在外地出差时与冉女士“一见钟情”,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张先生将自己的联系电话留给了冉女士,后者则数次赶赴上海与其幽会。2001年

,冉女士告诉张先生自己怀上了其骨肉,并于同年12月生下了天天。

  天天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诉称,2002年3月至2005年5月,也就是冉女士携带儿子回到上海后,这期间都由张先生照顾母子俩的生活起居,并承担着天天的抚养费用。但之后,张先生突然拒绝支付母子俩租赁房屋的租金,也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冉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天天是张先生的非婚生子,并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自2005年4月始至原告16周岁时支付抚养费17余万元以及教育费3万元。

  张先生辩解,自己与冉女士没有同居。于是认为以此确认和天天之间的生身父子关系于法无据,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如鉴定结果确认为父子关系,被告同意支付抚养费并承担鉴定费用,但具体数额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

  浦东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检验,而鉴定结论则为两人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法院鉴此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天天和张先生之间的身生父子关系应予确认。故天天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自2005年4月起按月给付天天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原告16周岁时止,其中2005年4月至10月的抚育费共计21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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