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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线:业主车位被占 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7:3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月4日电(杨金志、黄懿清)上海一小区的业主花5万元买了一个车位,却经常被其他车辆占用,物业公司则声称车位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最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要承担起管理责任,并对此前的管理不善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7月,上海一小区的业主杜先生与其居住的小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车位协议,约定小区内一个车位的使用权以人民币5万元转让给杜先生,使用期自杜先生

付清转让金之日起,使用期限68年,物业管理费暂定每月人民币50元。

  2003年,杜先生发现该车位常常被他人车辆占用。杜先生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杜先生只得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车位被占情况,请业主委员会证明车位被占的事实,但是事情仍然得不到解决。无奈的杜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物业公司本身没有占用杜先生的私人车位。车位买卖合同是杜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位使用权虽属杜先生享有,但车位是在小区内,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停车车位必须与小区其他物业统一、有序进行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关于杜先生的车位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之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物业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杜先生拥有的车位进行管理,并收取费用。

  法院最后认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杜先生享有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现杜先生的车位被占,杜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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