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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改公司获批实施股权激励 促进持续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20: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江国成)中国证监会4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

  中国证监会在下发给全国上市公司的通知中指出,出台上述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述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上述办法还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七章,53条。全文已经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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