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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应合二为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0:08 红网

  新年伊始,江苏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下发民警八小时外管理规定。根据这一新规定,民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个人买房买车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须向组织报告。(1月4日《南京晨报》)

  出台这样的规定,应该说,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显而易见,我国各地的公职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仍处于各唱各的调的阶段,还很不完善,一些问题需要得到厘清。

  首先,公职人员应该报告哪些重大事项?公职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显然并非需要全部向组织报告,需要报告的是那些可能关涉到权力寻租的重大事项,这是惟一的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所列举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等,就是一些权力寻租的关节点问题,较为符合这样的标准。

  从这个角度而言,民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虽是个人的重大事项,但其并不必然导致权力寻租,也不必然影响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即便有问题,也更多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实在没有报告的必要。

  其次,向组织报告之后怎么办?如果只是报告给组织了,只有少数领导知情,其真实性如何核实?领导总是少数,以寡监督众,如何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重大事项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监督的可操作性,在官员的信息尚处于高度不透明的情况下,其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之后,组织应该选择有效的渠道进行公开,让公众对官员进行监督。这么做,无疑是很合乎中国国情的。

  再次,报告内容虚假如何处置?从报道来看,江苏省公安厅的规定对此似乎并没有明确。其实,即便是进行明确,似乎也是可以想见的,无非是通报批评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之类,甚至是连内容是否虚假都无从得知,就更不必说处置了。因为法律上是空白的,所以根本不可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处理,而其震慑力自然就可想而知了。

  在这一方面,外国的一些经验显然是可以借鉴的,比如美国,其法律中就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只有法律是有威慑力的,才有可能让申报的内容更接近真实。

  其实,我国一些地方所规定的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完全可以为财产申报制度所涵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就明确规定了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某些财产的买卖和交换情况、接受馈赠和款待的情况、超过一定数额的债务情况等都是需要申报的。但由于我国一直没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以各地才出台了五花八门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的执行也根本不值得期待。

  由此可见,为保证制度的严肃性,为保证监督的可行性,出台一部类似于美国的《政府道德法》的法律,取代现行的、作用有限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官员财产申报进行明确约定,实在已是刻不容缓。

  (稿源:红网)

  (作者:孙立忠)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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