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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位市民状告城管大队索回车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1:5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11位市民通过合法拍卖买下的车位却无法使用,而占用该车位的城管大队则提出,该小区的车库属民防工程,还未验收合格,根本就不能使用。这起市民状告城管大队相邻纠纷,近日在法院一审有了结果,静安法院判决城管大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陈先生等11位市民的车位。

  陈先生等11位市民是本市武定西路鑫阳公寓的业主,车位位于城管大队办公楼鑫阳公寓裙房地下,投资建造人是上海鑫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置业)。城管大队在入住使用该公寓裙房时,地下车库尚无人使用。2004年9月,鑫阳置业因与其他公司有经济纠纷,包括系争车位在内的地下车库权利被上海法院予以查封,经有关机构评估后拍卖,到2005年3月为止,车库所有停车位全部拍卖给了小区里的业主。随即,公安消防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地下车库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但已投入使用,要求在4月1日前改正并“确保消防安全、落实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而鑫阳公寓的裙房2003年上半年就被调拨给城管大队使用,小区地下车库也一直由其使用。城管大队拒绝将车库车位交还给小区业主。

  2005年8月中旬,经拍卖获得了上述11个车位的业主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城管大队对他们使用拍卖所得的车位妨碍,由城管大队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城管大队称他们是经调拨获得使用鑫阳公寓裙房,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民防工程,还未经相关的部门作验收,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和使用。

  法院认为,系争车位所在车库性质是民防工程,国家对此类工程的验收、使用等行为有专门规定。11位小区业主通过拍卖也取得了地下车库车位的相应权益,但该车库至今未通过消防等职能部门的验收,而城管大队擅自使用地下车库的行为,既与国家规定不符,又与在使用期间小区11位业主已取得地下车位权益的状况相抵触,应当停止使用。至于城管大队所提及该地下车库不能拍卖,11位小区业主不能取得这些车位的所有权,车位能否拍卖与本案争议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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